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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说明

按照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,根据抚顺市委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抚顺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抚委办发[2017]40号)精神,按照省物价局、省卫生计生委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导意见〉的通知》(辽价发[2017]17号)和《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调整和规范的要求,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梳理和调整。我院自2017年12月30日零时起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。

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所列项目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、医技诊疗类、临床诊疗类、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大类(一级分类)。各类逐级分为二级23类、三级117类、四级172类、五级是最末级为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”共4177项。其中临床诊疗类、临床诊疗类(手术费用)、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进行了上调,医技诊疗类(放射、检验类)进行了下调。具体调整价格可参考《抚顺市医疗服务价格表》。

此次调整的目的是降低患者就诊费用,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,确保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。


点击下载:《抚顺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使用说明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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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下载:关于印发《抚顺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》的通知.doc

点击下载:抚顺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.xlsx